資 訊 素 養 課 程
----- 資 訊 法 律
「著作權百寶箱」教學課程設計
【教學設計主題】:資訊法律-「著作權百寶箱」
【教學設計者】:高雄縣龍山國小趙廣文、王春苹
【壹、內容說明】
一、課程類別:資訊素養課程--資訊法律
二、教學主題:資訊融入教學首部曲─「著作權百寶箱」
三、使用對象:中小學在職教師
四、教學節數:分為三個單元(合計180分鐘)
五、設計理念:
〈一〉運用資訊融入教學強化教與學的過程中,在蒐集和分析資料時,除了要注意如何提昇學生的思考力、判斷力,並且不要侵犯智財權。
〈二〉智財權很容易被眾人忽略,但其重要性卻不可忽視,因為法律不會保護不懂法律的人,希望透過了解著作權後,建立著作權正確觀念,保護自己並尊重他人的權利。
〈三〉藉由現實環境中所發生的著作權的爭議進行專題研討,更進一步了解著作權法,建立著作權正確觀念,避免侵犯他人的權利並保護自己的權利,進而推廣保護
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觀念。
六、教學大綱:
主題 |
單元名稱 |
活動內容 |
「著作權百寶箱」 |
【單元一】: 「校園著作權大放送」~~EASY GO!! |
活動一:教材、筆記篇 活動二:軟體篇 活動三:網頁製作和網路著作權篇 |
【單元二】: 「小心!踏到法律地雷」 |
活動一:台灣奇蹟—大補帖 活動二:盜版CD與MP3 活動三:「網咖旋風」所涉及著作權法議題 活動四:普遍存在不一定合法? 活動五:「不知者真的無罪嗎」? |
|
【單元三】: 好康逗相報 |
活動一:如何推廣正確的「著作權」觀念? 活動二:介紹著作權參考書籍、網站和相關教案 活動三:如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涉 嫌違法 ,可向哪些單位提出檢舉? 活動四:對著作權上有疑義,怎麼辦? 活動五:一旦著作權發生侵犯時,被害人有何法律 之救濟途徑? |
七、教案設計目標:
〈一〉提昇教師資訊素養,讓教師運用資訊融入教學時,能夠合法使用各類軟體及素材製作多媒體教材。
〈二〉老師具備正確的資訊素養以教導學生,使學生在運用科技時,能夠遵守法律規範。
〈三〉運用案例探討,提昇教師對資訊法律的認知。
〈四〉使教育人員對著作權等相關資訊法律能有清楚的認識。
〈五〉鼓勵中小學教師實施法律教育,宣導正確的著作權觀念,俾使法治概念向下紥根。
八、預期效益:
〈一〉能尊重「智慧財產權」,以匡正國人對「智財權」及「著作權」的不正確觀念。
(二)使軟體公司或研發者之努力能有所報酬,將來才能以合理價格開發新軟體。
(三)教師能對資訊法律有更深一層的認知,使「民主法治」落實於校園。
九、參考網站:
1、教育部網路法律知識宣導網:www.crime.org.tw
2、中小學教師網路素養與認知網站:http://eteacher.edu.tw/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moea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news/copyright_news_main.asp
4、著作權筆記:http://www.copyrightnote.org/
5、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6、反盜版網站:http://www.infoe.com.tw/ipom/first.htm
7、著作權組:http://nt1.moeaipo.gov.tw/copright/idx.htm
8、著作權之侵害:http://www.edu.tw/displ/school/ch18.htm
9、著作權法:http://www.rdo.fcu.edu.tw/otl/laws/writings.htm
10、著作權的問題與探討:http://publicl.ptl.edu.tw/publish/suyan/32/text_13.htm
11、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http://stlc.iii.org.tw
12、網路問題:http://www.bio.ncue.edu.tw/~8723009/youth/question.htm
13、少年法律專輯:http://www.mdnkids.com/law/index.asp
14、.MP3之著作權法問題。http://stlc.iii.org.tw/articles/Netlaw/9905emily.htm
15、智慧財產權教案。http://freebsd.dpes.tpc.edu.tw/~dpp08/new_page_19.htm
十、參考文獻:
1、司法院(民83)。科技資訊法律研究彙編(二)。
2、內政部(民86)。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
3、內政部(民83)。著作權法裁判彙編(一)。
4、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民87)。新舊著作權法條文對照及說明。
5、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民82)。智慧財產權判決彙編(一)。
6、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民85)。智慧財產權案例判決選輯。
7、謝銘洋(民84)。智慧財產權之制度與實務,台大法學叢書。
8、章忠信(民90)。著作權大哉問,書泉,ISBN
957-98796-2-1 。
9、蕭雄淋(民90 )著作權法論。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ISBN 957-11-1156-2 。
10、鐘文岳(民87)。著作權法中「引用」之範圍,萬國法律叢書。
【貳、教學活動】:(「著作權百寶箱」教案設計)
課程 類別 |
資訊素養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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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 主題 |
資訊融入教學首部曲─著作權百寶箱 |
時間 |
180分鐘 |
設計者 |
趙廣文、王春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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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 理念 |
一、運用資訊融入教學強化教與學的過程中,在蒐集和分析資料時,除了要注意 如何提昇學生的思考力、判斷力,並且不要侵犯智財權。 二、智財權很容易被眾人忽略,但其重要性卻不可忽視,因為法律不會保護不懂法律的人,希望透過了解著作權後,建立著作權正確觀念,保護自己並尊重他人的權利。 三、藉由現實環境中所發生的案例進行專題研討,更進一步了解著作權法,建立著作權正確觀念,避免侵犯他人的權利並保護自己的權利,進而推廣保護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觀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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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 目標 |
一、 提昇教師資訊素養,讓教師運用資訊融入教學時,能夠合法使用各類軟體及素材,製作多媒體教材。老師具備正確的資訊素養以教導學生,使學生 二、運用科技時,能遵守法律規範。 三、運用案例探討,提昇教師對資訊法律的認知。 四、使教育人員對著作權等相關資訊法律能有清楚的認識。 五、鼓勵中小學教師實施法律教育,宣導正確的著作權觀念,俾使法治概念向下 紥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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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名稱 |
教學目標 |
教 學 活 動 內 容 |
時間 |
教學資源 |
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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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 校 園 著 作 權 大 放 送 」 EASY GO 貳 、 「 小 心 ! 踏 到 法 律 地 雷 !」 參 、 好 康 逗 相 報 |
智財權 & 著作權定義 如何取得著作權? 著作權法的保護目的 著作權的種類? 著作的類型有哪些? 能了解「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標示出處原則: 軟體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簡介軟體著作權 免費軟體、共享軟體和公共區軟體有何區別? 鏈結問題? 文字連結 圖像連接 視框連接 各種連結的適法性 深入連結的適法性 沒有著作權的著作保護的是表達,不保護觀念 能了解公開發表的意義及相關法規
了解「重製權」包含的內容 能知道盜版是觸犯了重製權 |
一、準備活動 1.播放著作權之歌 2.教師發下「著作權高手」問卷 二、 發展活動 〈1〉1.簡介「著作權百寶箱」教學大綱 〈2〉*教材、筆記篇 案例: 1.Q:小新為了加強自己的英文能力,除了勤作筆記之外,還用錄音機將上課內容錄下來,以作為複習、整理講義之用。小新想要知道將上課內容錄音或錄影是否需經老師點頭或口頭同意?是否可作成筆記?
若摘要引用是否需書面同意?可否再影印或E-MAIL給同學? 2. Q:老師為了加強學生英語能力,將某一英語雜誌其中一章統一印製並發給全班學生作為英文課後補充教材。這樣是否侵害了著作權? 3. Q:老師編寫教材時,為了使內容更豐富,在網路和報章雜誌收集了一些資料,標示出處後,印給全班同學作為課堂補充教材,這樣是否侵害了著作權? 4. Q:學校因教學需要,可否在校內公開上映他人的視聽著作(錄影帶.VCD.DVD),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如果只放映部分片段呢? ◎著作權新手入門 l 智財權 & 著作權定義 l 如何取得著作權? l 著作權法的保護目的 l 著作權的種類? l 著作的類型有哪些? ※著作權的規定那麼多,我們很擔心一不小心就觸犯了法律,怎麼辦? l 能了解「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l 標示出處原則: *軟體篇 〈一〉案例: 1. Q:學校為了上電腦課程購買了正版軟體,但是擔心學生上課時頑皮,會使得軟體損壞或遺失。可否把正版軟體收好,而製作備份供上課使用? 2. Q:家中有兩部個人使用之電腦,是否必須購買兩套軟體分別於個別的電腦中使用? 3. Q:小威為了要替電腦掃毒,於是上網下載最新的防毒分享軟體(shareware)合法嗎? 4. Q:是否可將分享軟體或免費軟體大量燒拷成光碟出售? ◎著作權新手入門 l
軟體不屬於合理使用之範圍! l
公立或私立教學機構不得排除軟體著 作權法之適用。 l
購買軟體時,你只買到使用軟體的權 限-而無其所有權。 l 簡介軟體著作權 l 免費軟體、共享軟體和公共區軟體有何區別? * 網頁製作和網路著作權 (一)案例: 1. Q:小胖在網路上看到漂亮的圖片,想下載存在自己的電腦,供自己觀賞可以嗎?那如果開放資源分享可不可以呢?如果再把圖片加上一些文字及圖案改作成海報呢? 2.
Q:柔柔為了要製作一個超人氣的Home Page報告,特地到網路上搜尋資料來參考,她常常會擔心會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到底在網路上的哪些東西是有著作權的呢? 3. Q:阿凱買了一本某藝人寫真集,很多同學都想看。為了造福人群,就請哥哥將寫真集整本掃描成圖檔,放置於網頁上提供別人下載,既然已經花錢買了書,那這樣應該可以了吧?那如果阿凱是將他和某藝人在簽名會上的合照放在網路上,可以嗎? 4. Q:小明想要讓網站更活潑,而想讓網友一進他的網站就可以聽到美妙音樂,自己將某歌星的樂譜寫成MIDI程式放在網路上播放,這樣可以嗎? 5. Q:小明若在其網站中設置超鏈結以豐富網站內容,會不會有問題? ◎著作權新手入門 l 鏈結問題? 文字連結 圖像連接(image link) 視框連接(framelink) l
各種連結的適法性 l
深入連結(deep link)的適法性 l 沒有著作權的著作保護的是表達,不保護觀念
認定上會有相當大的爭議,在利用上應盡可能取得著作權人同意 * 網路著作權 1.小美在網路上看到一篇很好的文章, 想要下載或轉寄給朋友,請問可以嗎?若是「轉貼」他人的文章或著作在網站上呢? 2.佳佳常用E-mail和朋友聯絡,不時也 會收到別人轉寄來的溫馨小品、笑話 和心理測驗。她隨手轉寄給親朋好友,這樣的行為是否侵犯了著作權? 3.
小智寫了一封電子情書給綺綺,那信 件就是屬於綺綺的,難道綺綺沒有在 網路上公開發表的權利嗎? ◎著作權新手入門 l
公開發表權 一、準備活動 播放藝人集體走上街頭為智慧財產權遊行的報導等影片。 二、發展活動 活動一:台灣奇蹟—大補帖 活動二:盜版CD與MP3 1.Q:小英怕CD磨損,而將自己所購買的CD(正版CD)製成MP3音樂檔,是否違反著作權?上傳到網路上供人下載,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2. Q:小元利用課餘時間販賣大補帖打工,小李也為了省錢而向小元購買大補帖,結果在交易時警察查獲。請問其小元及小李是否違法? 討論: 〈1〉MP3在目前的社會上相當流行,到 底MP3是合法的還是不合法的呢? 〈2〉網路上經常可以看到許多可以下載MP3或線上播放歌曲的網站,這些網站可以很方便就讓我們下載到新的歌曲,但這些網站合法嗎? ◎法律新知 u 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範
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使得一般網路瀏覽或使用著作行為,不必獲得著作權人同意。 u
增訂公開傳輸權,要將他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流通時,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u 增訂散布權,使著作權人有權禁止盜版品散布,並配合增訂「耗盡原則」,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轉售時,不必再經著作權人授權。 u
明定明知為盜版電腦程式著作而作營業使用,視為侵害著作權,須負民刑事責任,但一般民眾個人使用仍不違法。
u
惡性重大的常業犯罰金刑上限,從新台幣 45萬提高到800萬元,其他罰則的罰金刑也調高;另外,在現有常業犯以外,以銷售或出租目的而製造盜版光碟及販售盜版光碟的犯罪,改列為「非告訴乃論」的犯罪。
活動三:「網咖旋風」所涉及著作權法議題 1.Q:自然課,陳老師要同學交一篇有關環保主題報告,她建議大家上網或圖書館查詢資料。小新為了寫作業而到網咖去沒多久就搜尋到一堆資料,正準備列印下來時卻被店員阻擋「不要拷貝有著作權的歌曲、軟體或文件資料,以免惹禍上身。」 2.(一)網路咖啡店自行提供電玩遊戲軟體 (二)客人自行攜帶電玩遊戲軟體 (三)網路咖啡店單純提供網路設備 活動四:普遍存在一定合法? 活動五:「不知者真的無罪嗎」? 活動一:如何宣導正確的「著作權」觀念? 1.如何宣導正確的「著作權」觀念? 2.教學評量首重日常行為實踐 活動二:介紹著作權參考書籍、網站和相關教案資源 活動三:如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涉嫌違法者,可向哪些單位提出檢舉? 活動四:對著作權上有疑義,怎麼辦? 活動五:一旦著作權發生侵犯時,被害人有何法律之救濟途徑? 教師發下「著作權高手」問卷 |
15分 5分 60分 20分 40分 30分 10分 |
筆記型電腦 單槍投影機 聲音檔 問卷 power point 展示出題目。 影片檔 |
先了解學生起點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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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著作權補給站】:
壹、理論篇
一、智慧財產權 & 著作權
規範人類智慧創作心血結晶的法規,統稱作「智慧財產權法」。
我國目前已經立法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共有「專利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積電電路布局保護法」與「著作權法」。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之一種,其所保護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如何取得著作權呢?
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一旦完成創作即取得著作權,不需要經過任何的登記手續。
三、著作權法的保護目的
為人類在文化上的精神創作
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
(一)著作人格權(二)著作財產權
促進資訊流通、社會文化發展
(一)著作權並非一種絕對、排他的權利,應有適當的限制(二)「合理」使用
四、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保護的客體須具備有四個要件:
(一)須為人類精神智慧之創作: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須為思想或感情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
(二)具有原創性:即著作必須是著作人獨自思想、感情之表現,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而非抄襲、改竄、剽竊或模仿自他人著作,始得謂其具有原創性。
(三)為表達方式(Expression)而非概念(Idea):著作權之保護僅及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構想、觀念、程序、製程、操作方式、原則、發現或數理概念。
(四)具有適法性:亦即非著作權法第九條所列各款: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做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如法規彙編)。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字、表格、簿冊或時曆(如行政程序申請表格)。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之語文著作(如報紙的報導內容)。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如高考試題)。(註:以上五類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五、著作權的種類
著作權是因著作完成產生的權利,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
(一)公開發表權(二)姓名表示權(三)變更禁止權
著作財產權
(一)重製權(二)公開口述權(三)公開播送權(四)公開上映權
(五)公開演出權(六)公開傳輸權(七)公開展示權(八)衍生著作、
編輯著作的改作權(九)編輯權(十)出租權(十一)公開傳輸權(十二)散佈權
六、著作的類型有哪些?
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著作類型有: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
七、合理使用範圍
由於著作權是一種獨占的權利,因此為了平衡公義與著作權人的權利,避免著作的流通窒礙,不利於文化的發展,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人的權利加以一定的限制。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即是對著作權的限制,例如爲了教育之目的、公益活動之目的,或為了資訊自由流通之目的等等,皆可利用他人之著作而不侵犯著作權。不過這些行為都必須符合在合理之範圍內。
「什麼是合理的範圍」?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某類著作較值得受著作權保護,其他則不然)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考慮利用之質與量,只使用「必要」部分)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重製行為是否有害於原著之市場,原著是否損失其潛在利益)
因此主張合理使用時,大多必須以此標準檢視。不過別忘了,在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而利用他人著作時,還是要註明出處的。
八、標示出處原則:
完整載明書目(包含作者、書名、出版商、發行地點及日期)APA格式。
多媒體教案中有關原著出處及著作權人之資訊等,可以一併整理於某獨立之章節;但圖片著作除外(著作人姓名須與該圖片結合,以便觀看圖片時能一併顯示。)某類著作較值得受著作權保護,則必須寫授權函請求授權。請參考(附件一)。
九、沒有著作權的著作:
根據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下列著作是沒有著作權的,包括: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做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如法規彙編)。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字、表格、簿冊或時曆(如行政程序申請表格)。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之語文著作(如報紙的報導內容)。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如高考試題)。註:以上五類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十、軟體著作權
軟體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購買軟體時,你只買到使用軟體的權限而無其所有權。
但我可以為自己使用而複製軟體,對不?
任何購得一軟體使用權之人,有權載入該軟體至「一台」電腦,且只得為備份之目的而再行複製。
其他非備份之使用應得其著作權人之同意。
除非得到著作權人之具體授權,否則下列行為皆違法
只買了一個使用權,卻載入至多台電腦或伺服器
自網際網路或電子佈告欄下載受著作權保護之軟體
將學校購買之軟體載入至家用電腦中。
十一、共享軟體、免費軟體和公共區軟體簡介
(一)共享軟體(share
ware)
以評估、試用為目的而免費發送的軟體。
付費前你可以先行試用。
試用期通常為三十天。
屆滿如欲保有此軟體,即須付費以保留該試用版
共享軟體之價格往往相當低廉。
(二)免費軟體(free
ware)
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且亦受著作權人所定之條件限制。
可以散播免費軟體,但不得收費。
可以修改該軟體而寫成新的軟體程式,但不得以之謀利。
(三)公共區軟體(Public
Domain)
可以「免費自由」使用
其著作權已因放棄而消滅。
其散播無任何限制。
可以修改原軟體而建立一新軟體。
該修改後之軟體亦可銷售。
十一、連結問題?
(一)連結分為三類:
文字連結
圖像連接(image
link)
視框連接(framelink)
(二)各種連結的適法性
超連結單純的指向另一個網頁,是合法的行為;但若做其他方式的利用則必須徵求著作人同意。
圖像連結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自行重製權)
由於視框連接使他人的網頁出現時,無法完整成現其原貌,使著作人無法保持其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的完整性,如有致損害名譽的情形,將違反著作權法第十七條。
(三)深入連結(deep link)的適法性
所連結的目的頁,迴避被鏈結網站的首頁,而逕行進入所遇到達的內頁。
爭議之處:
網址標示未變
擷取他人的工作成果
例:Washington Post v.s Total News
十二、請問侵害著作權的刑責到底如何?
不同的侵害態樣刑責不同。如果是以重製的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依據第九十一條係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銷售或出租,處罰更重。至於以重製以外的其他方法(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等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時,依第九十二條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以下罰金。而散布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或符合第八十七條其他各款時,依第九十三條則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是前面這幾條犯罪之常業犯時,還要加重其刑。
十三、教育部有針對校園內的網路使用有頒布一個行政命令供學校及學生參考,請問在哪裡呢?
教育部為了讓大家使用網路能有所遵循,特別邀請專家學者共同訂定「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大家到下列網址即可參閱全文。http://www.nou.edu.tw/~nouwww/newver/901226.htm
十四、如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涉嫌違法者,可向哪些單位提出檢舉?
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違法者,可逕向各縣、市警察局經濟組或各分局刑事組、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各調查處、站等警調單位檢舉,亦可以免付費電話080211039向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提出檢舉。
十五、對著作權上有疑義,怎麼辦?
請洽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諮詢專線(0二)二七三八000七轉四0三一或(0二)八七三二一四五二。
十六、著作權一旦發生侵害時被害人有何法律之救濟途徑
著作權一旦發生侵害時,被害人除可向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檢舉或請求協助或提刑事訴訟,要求法院科處侵害人刑事處罰外,亦可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請求加害人負擔損害賠償或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
十七、我國防治網路犯罪相關組織
各地檢警調相關單位
刑事警察局電腦犯罪隊
刑事警察局電腦犯罪網路檢舉信箱http://www.net110.gov.tw
報案電話(02) 2769-7403 .
高等法院檢察署電腦犯罪防制中心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法律問題諮詢)
十八、如果發現網路上有違法行為時,應該怎麼辦?
可以提出檢舉,將資料e-mail給刑事局偵九局(robert@email.cid.gov.tw)或民間團體(http://www.web547.org.tw)
貳、實務篇
一、
教材、筆記
1.Q:小新為了加強自己的英文能力,除了上課勤作筆記之外,還用錄音機將上課內容錄下來,以作為複習、整理講義之用。小新想要知道將上課內容錄音或錄影是否需經老師點頭或口頭同意?是否可作成筆記?
若摘要引用是否需書面同意?可否再影印或E-MAIL給同學?
老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之「演講」,將老師的「演講」錄音或錄影只是單純的重製行為,不能成為獨立的著作。「重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學生只是紀錄並沒有創作,所以老師才是著作人。
因此學生上課要將老師所講的課錄音或錄影,應該先經過老師的同意,而同意的方式點頭或口頭都可以。但是就「做筆記」的行為而言,就一般社會慣例而言,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是要求學生做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
附帶一提的是,如果未經老師同意,擅自將筆記出版、影印或上載到網路上,就有可能已經超出著作權法所容許的範圍,而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引用」是一種部分重製的行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是合於上述情形時,即勿須徵求老師的同意,但須明示出處(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
2. Q:老師為了加強學生英語能力,將某一英語雜誌其中一章統一印製並發給全班學生作為英文課後補充教材。這樣是否侵害了著作權?
印書的舉動算是一種「重製」的行為,如果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利用人可以不必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就可以依法利用,例如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以及在這些學校擔任教學工作的人,為了學校授課的需要,是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別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
但是至於什麼才算是「合理範圍」呢?就回到了之前所講的標準來判斷了。
另外,依照這種使用的規定來利用時,特別要注意到下列事項:
(1)重製著作時,如果依該著作的種類、用途以及重製的數量、方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有所妨害時,是不被允許的。例如本題中,老師大量印刷分發是不可以的。
(2)利用人不要忽略了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註明出處的義務。
3.
Q:老師編寫教材時,為了使內容更豐富,在網路和報章雜誌收集了一些資料,標示出處後,印給全班同學作為課堂補充教材,這樣是否侵害了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以及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不過,必須注意同時另有一規定,「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重製物的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不在此限(第44條但書)」,因此無論是老師出於教學或是學生為了交報告,可以在網路上和報章雜誌找資料做教材,但是仍要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並且判斷一下「界限」在那裏?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多一道手續、多一分保障,勿因一時便利,而忽略了該有之注意,以免因小失大,不僅需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就是賠錢啦),更有刑事責任之問題(除了罰金之外,最重還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4. Q:學校因教學需要,可否在校內公開上映他人的視聽著作(錄影帶.VCD.DVD),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如果只放映部分片段呢?
學校因教學需要,放映視聽著作,是一種公開上映之行為。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只有視聽著作人才享有公開上映權。
學校就算是為了教育的目的,也只能在合理的範圍內使用,否則否則應該事先徵求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然而此處的情形有可能該當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的「合理使用」,但其前提是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非以營利為目的」:這裡的「營利目的」並不限於可以立即實現經濟上利益者。比方企業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之活動等等,雖然在這裡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成無形或者延後發生,但是都視為以營利為目的。
(2)「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所謂的「任何費用」,是指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設備費、服務費、飲食費等與利用著作行為有關之直接、間接之相關費用。
(3)「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所謂的「報酬」,是指表演人在工作上或職務上因為付出勞務所取得之「必然對價」。此必然之對價包括工資、津貼、抽紅、補助費、交通費、工作獎金(非中獎之獎金)等等。
二、 軟體方面
1. Q:學校為了上電腦課程購買了正版軟體,但是擔心學生上課時頑皮,會使得軟體損壞或遺失。可否把正版軟體收好,而製作備份供上課使用?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而所謂的「備用存檔之需要」,是在講正版軟體無法使用時,得以備份軟體替代使用,所以不得將該備份軟體與正版軟體共同使用。所以學校不可以將正版軟體收好,而以備份軟體讓學生上課使用。
2. Q:家中有兩部個人使用之電腦,是否必須購買兩套軟體分別於個別的電腦中使用?
任何購得一軟體使用權之人,有權載入該軟體至「一台」電腦,且只得為備份之目的而再行複製。將一套電腦軟體拷貝在二台電腦上使用,已涉及重製的行為,除非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同意或授權。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得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而備用存檔的意思應該是在所購買之軟體無法使用或毀損時,以備用存檔之軟體替代使用。
3. Q:小威為了要替電腦掃毒,於是上網下載最新的防毒分享軟體(shareware)合法嗎?
在網路上常見的自由複製軟體可分為:免費軟體(freeware)和分享軟體(shareware),免費軟體仍享有著作權,但是使用者不需付費即可使用,分享軟體受著作權保護,也可以自由複製,因此只要小威下載的是合法分享軟體,則無法律上的責任,但是使用者如果認為分享軟體適用,還是應該要繳費給原著作權人或向原作者註冊,以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另外,使用者也不能利用「分享軟體」來販售圖利,以免侵害「著作權」。
4.是否可將分享軟體或免費軟體大量燒拷成光碟出售?
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都是著作權法受保護之著作,且在網路上習慣,著作權人在程式上大多均有權利的聲明,例如時間限制或者使用範圍,因此,網路使用者在下載時,須先遵守其聲明之內容。共享軟體、免費軟體並非當然屬於公共財軟體(public domain software),如擅自重製(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僅容許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因備用存檔的需要而重製其程式)、蒐集乃至販售(如我國坊間販售之大補帖),仍屬侵害著作權。
依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遭判處七個月的有期徒刑,所以關於分享軟體的下載及使用,應注意其合理使用範圍。
三、網頁製作和網路著作權
1.Q:小胖在網路上看到漂亮的圖片,想下載存在自己的電腦,供自己觀賞可以嗎?那如果開放資源分享可不可以呢?如果再把圖片加上一些文字及圖案改作成海報呢?
網路上的東西,不管是文章、圖形、音樂、錄音或錄影,大部分都是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是不可以自由利用的。原則上,透過網路於電腦螢幕上瀏覽、離線瀏覽或列印出來供自己使用,都可以算是合理使用,但如果要再作其他利用,則一定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所以網路使用雖然方便,卻要特別注意著作權法的問題。
但是開放資源分享可能會構成散布他人之著作物,則有可能會被認為是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並不是所有網路上的東西都可以任意自由利用,網路上的著作和傳統的著作物一樣,除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外,原則上都是要經過著作權人授權才可以利用的。至於將圖片改作成海報也是一種重製或改作的行為,原則上也是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的。
2. Q:柔柔為了要製作一個超人氣的Home Page報告,特地到網路上搜尋資料來參考,她常常會擔心會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到底在網路上的哪些東西是有著作權的呢?
所謂「虛擬世界」的網路上創作其實和其他創作一樣,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不論是文字、音樂、照片、圖片、動畫、美術作品、電腦軟體等,只要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所獨立創作的作品,都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但是,基於公眾方便利用的考量,或因其通用性,著作權法特別明定下列各項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此處的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所以,除此之外網路上的各種資料,小至一個小圖示,大至一個網頁,都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的。如果未經同意複製,就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權。當然,如果只是單純的資料,比方電子郵件地址、書名、地址等等,只是一種事實資料,而不具有創作性,所以並不享有著作權。但是如果蒐集、整理後做成了「資料庫」,而且在資料之選擇與編排上具有創作性,就可以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是這是對資料庫的保護,而不是對其中各筆資料之保護。
但有時面對授權不便的困境,可以尋找特定的範圍,例如從圖庫業者檔案中尋找適合利用之著作,與圖庫業者統一談授權問題,最為減省。
附帶一提的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不保護「觀念」,例如:語文著作保護的是文字的敘述,但文字敘述所傳達的觀念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比方我們去網路上找尋
靈感,雖然對網路上的資訊不能任意抄襲、複製,但是還是可以以瀏覽、閱讀資訊後所獲得的創意或新概念作為自己創作的來源。欲知詳細「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內容,請參考網站教育部「網路法律e起來」http://211.20.178.26/icct/crime/ReportDisplay.asp?TopicType=4&sno=JOIMHR
3. Q:阿凱買了一本某藝人寫真集,很多同學都想看。為了造福人群,就請哥哥將寫真集整本掃描成圖檔,放置於網頁上提供別人下載,既然已經花錢買了書,那這樣應該可以了吧?那如果阿凱是將他和某藝人在簽名會上的合照放在網路上,可以嗎?
阿凱雖然買了書,但是他買到的是「著作物」,而不是「著作權」。阿凱及哥哥將圖片掃成數位檔案是一種重製的行為,也是要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的。如果只是自己看的話應該屬於合理使用,不過如果放到網路人任意供人下載就不屬於合理使用了。至於阿凱自己和藝人的合照,關於此照片是屬於一攝影著作,著作權屬於拍照的人,因此只要其同意,原則上阿凱就可以把照片放在網路上。
4. Q:小美在網路上看到一篇很好的文章,想要下載或轉寄給朋友,請問可以嗎?若是「轉貼」他人的文章或著作在網站上呢?
網路上的文章也是著作權法所定義的語文著作,原則上也是受著作權法保護,除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外,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利用。而小美將文章下載供自己閱讀,或是轉寄給少數幾個朋友之行為,如果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在合理範圍內,尚有可能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基於網站特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上網站瀏覽,也就是說,網站的使用者是不特定的公眾,所以將「轉貼」他人的文章或著作在網站上,就沒有前述所謂「合理使用」的適用,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方得為之。
5. Q:小明想要讓網站更活潑,而想讓網友一進他的網站就可以聽到美妙音樂,自己將某歌星的樂譜寫成MIDI程式放在網路上播放,這樣可以嗎?
首先必須澄清,錄音著作與音樂著作不一樣。錄音著作指藉機械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能附著於媒介物上之著作,譬如說唱片公司幫歌星錄製完成的唱片就是錄音著作。至於音樂著作則是指詞曲本身。小明沒有直接播放歌星的唱片,因此不會侵害到錄音著作權人權益。
不過這首歌是一個音樂著作,因此小明將之寫成MIDI程式在網路上播放,倘若該錄音帶或CD仍在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重製」必須合乎「合理使用」的規定,才能免於刑責。將MP3或音樂檔放在網路上供人點播或下載,明顯的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會牽涉到音樂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播送權,都必須要經過音樂著作權人的授權。
6. Q:小明若在其網站中設置超鏈結以豐富網站內容,會不會有問題?
關於超鏈結是否須經被鏈結網頁著作人之同意,國際上亦尚未有定論。必須要看看是哪一種鏈結。最好先徵求網主的同意,否則可能犯法。
超鏈結他人網站的方式一般可分:
(一)超文字鏈結:在自己的網頁中,以文字或網站名稱,用不同的顏色、字型或加上底線的方式呈現,
點選該處即可前往被鏈結的網站。
(二)圖像鏈結:在自己的網頁中,放入圖片或圖案,點選該圖片或圖案,就可連結到別人的網站。
(三)視框鏈結:點選鏈結的圖片或文字後,其他網站的內容顯現在自己網頁的視框中。不同的鏈結方式,有不同的法律問題。
超文字鏈結僅是寫出網站名稱或網址,不會構成對他人的侵害。圖像鏈結使用的圖案,若是自行設計或已得他人同意運用者,不會發生侵害的問題;但若是使用他人網站的圖案,則可能構成「重製他人著作」﹙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若將他人作品中的部分抓取
過來,還會侵犯「著作內容同一性之保護」﹙同法第十七條﹚。視框鏈結的問題較複雜,將他人網頁的內容置於自己網站的視框下, 可能侵犯「著作內容同一性之保護」;同時,這樣的行為容易使第三者誤認該網頁內容為自己網站所有,可能構成「不公平競爭的行為」而違法。﹙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
7. Q:佳佳常常用E-mail和朋友聯絡,不時也會收到別人轉寄來的各式各樣溫馨小品、笑話和心理測驗。佳佳隨手繼續轉寄給親朋好友,不知道這樣的行為是否侵犯了著作權呢?
網路上的所有著作都是和一般著作一樣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此以email傳送這些著作時,仍然必須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如果只是傳送給自己特定的家人或朋友參考,且非以營利為目的,尚可能被認為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並且註明作者及出處即可。如果不符合該規定,則必須要經過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可利用,否則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8、Q:小智寫了一封電子情書給綺綺,那信件就是屬於綺綺的,難道綺綺沒有在網路上公開發表的權利嗎?
電子郵件的內容也是著作的一種,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就其作品享有公開發表的權利(第十條),且著作人專有重製其作品的權利(第二十二條),所以,沒有得到發信人的允許,收信人不可以將此一信件公開,也不可以將信件複製再轉寄.
雖然綺綺收到信件後,擁有該信的所有權,可以就該信加以保存刪除或列印,但不能加以複製而轉寄給他人,也不能將此信公開或大量轉寄,否則就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而會受罰。
公開發表權是著作人格權的一種,就是說著作人有權決定他的著作要不要對外發表,如果要發表的話,什麼時候發表,以及用什麼方式來發表。假如有人未經著作人的同意,擅自把別人未曾對外公開發表的作品,發表出來,就侵害了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要負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以及賠償著作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四、大補帖、MP3
1. Q:小英怕CD磨損,而將自己所購買的CD(正版CD)製成MP3音樂檔,是否違反著作權?上傳到網路上供人下載,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規定,未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不得擅自以複印、錄音、錄影,或者其他方法行之重複製作,否則就觸犯了「重製罪」(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將CD轉錄到電腦裡是一種重複製作的行為,擅自借別人的CD轉錄到自己的電腦裡,就是觸犯了「重製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不是所有的重製行為都會侵害著作人的著作權。比方因為怕CD磨損,而將自己所購買的CD轉成MP3格式來保存、播放,應該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關於「合理使用範圍」,在下載MP3音樂檔的「重製」的情形牽涉到兩個法條。
(一)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之目的。二 著作之性質。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如果因為擔心CD磨損而做成MP3檔保存,依以上之標準應該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所以在電腦中存放有MP3檔案並不一定就是違法的。但是如果將MP3音樂上傳到網站上,或者將MP3音樂檔案拷貝一份到資源共享區,供網路上不特定之他人使用或下載,由於其涉及了重製的行為,且該重製行為已經超出供個人或家庭使用所能容許之範圍,則可能已經侵害了著作權人的重製權。
2. Q:小元利用課餘時間販賣大補帖打工,小李也為了省錢而向小元購買大補帖,結果在交易時警察查獲。請問其小元及小李是否違法?
大補帖又稱「泡麵」,就是指盜拷有公司商標之商業套裝軟體類、電腦輔助繪圖軟體類、程式系統軟體類、教學軟體類、遊戲益智類等之光碟片。
賣大補帖的小元可能會因侵害著作權而被判刑,大補帖是盜版光碟,屬於著作權法中所謂的「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因此小元的販賣行為屬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所稱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視為侵害著作權,其責任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小元如果所販賣的東西有色情光碟片在內,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販賣猥褻物品罪,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這兩個罪名具有方法與結果的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僅論處較重的常業侵害著作權罪.
小李若只是買大補帖則應無法律責任。不過如果小李買來之後借給朋友使用或複製,則其亦可能需負散布侵害著作權之物之責任。
五、網路咖啡店所涉及著作權法議題
1. Q:自然課,陳老師要同學交一篇有關環保主題報告,她建議大家上網或圖書館查詢資料。小新為了寫作業而到網咖去沒多久就搜尋到一堆資料,正準備列印下來時卻被店員阻擋「不要拷貝有著作權的歌曲、軟體或文件資料,以免惹禍上身。」
為了保障著作人的權益,法律讓著作人依據著作種類,享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等的著作權,別人如果沒有取得著作人的同意,擅自為重製等行為,就侵害著作財產權,不但有刑事責任,民事上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著作權法也規定,只要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就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例如: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目的,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圖書館或非公眾使用的機器重製公開發表的著作,就屬於合法行為。
所以,在家裡下載網路上的資料並不違法,但是網咖店屬於公共場所,假如小新是使用網路咖啡店的機器來印資料,因為網咖的電腦設備及列表機是「供公眾」使用的機器,所以,小新就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
4. (一)網路咖啡店自行提供電玩遊戲軟體
網路咖啡店若提供電玩遊戲軟體(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供客人玩樂,認定是電腦程式著作之出租行為。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向客戶收取費用,出租電腦遊戲軟體予不特定人上網打玩,足見其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出租權。
如果是以非法的方式經營網路咖啡店,不問是以一原版灌入多部電腦,或使用與電腦同數量之盜版,均是侵害重製權之行為,此一出租行為與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行為相牽連。
(二)客人自行攜帶電玩遊戲軟體
客人私自帶自購的原版光碟遊戲軟體到店裡使用,遊戲經載入後,即使客人離開了,軟體程式仍儲存於電腦中,其他客人無原版遊戲軟體亦得使用該遊戲之情形,該合法軟體所有人單純於網路咖啡店使用該軟體,且係供客人個人使用,似無侵害著作權之虞。至於網路咖啡店利用客人載入未刪除之軟體供其他客人使用,自己縱無重製之行為,仍是未經授權而出租該重製物,尤其如不能證明是他人重製,且提不出原版軟體,更有可能構成侵害重製權。
若是客人私自攜帶盜版光碟遊戲軟體到店裡使用,使用者與網路咖啡店更必須負擔侵害重製權或公開上映權之責任,故網咖負責人應隨時注意客人使用遊戲軟體之情形,並檢視相關電腦設備中之軟體是否均經合法授權,以免觸犯刑責。
(三)網路咖啡店單純提供網路設備
若網路咖啡店以寬頻經營互動式電腦遊戲,使得玩家在網路咖啡店付費上遊戲網站,獲得遊戲提供公司提供畫面、聲音,並藉以與其他使用者聊天或與遊戲提供公司所提供之怪獸作戰,透過網路傳輸著作,其間雖涉及重製行為,但從網路咖啡店連上著作財產權人經營之遊戲網站,進行玩樂,該網站既是在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下經營,網路咖啡店僅是提供上網硬體管道,應不致侵害著作權。由於網路遊戲中間並無重製物之「占有」交付,似亦不構成網路咖啡店對於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出租」行為。
五、相關法律(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法)
1. Q:小新遊學時,偶然找到一些介紹炸彈等爆裂物製造方法的資料,一時興起,回國後在自己公開的網頁上放置「無政府文件集」,包括名為「無政府份子居家良伴」、「恐怖份子手冊」、「炸垮大學指南」等介紹、鼓吹製作炸彈的文章,請問這犯了什麼罪?
因為依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彈藥等爆裂物,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因此上述行為會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煽惑他人犯罪罪。
2. Q:某日阿福在網路上閒逛,發現一個色情網站,所有的畫面既是清涼又火辣,絕大部分更是限制級以上的尺度,趕緊利用印表機將"她們"通通列印出來,以便隨時隨地可以拿出好好欣賞一番,阿福完成這本得意之作,並決定隔天拿到學校好好展示一番。
該網站負責人可能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猥褻物品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散布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姦淫猥褻行為物品罪。而猥褻物品,是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圖片(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七號解釋)。
阿福下載來的圖片,因為都是屬於限制級以上的尺度,也就是所謂的色情圖片,所以阿福除了會受到校規方面的處分外,更可能因此吃上官司,惹禍上身。阿福將網路上列印下來的色情圖片,帶到學校四處傳閱,或是擺放在講台上供所有的同學一飽眼福,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二百三十五條所規定的散佈猥褻物品或公然陳列猥褻物品,會被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參、如何推廣正確的「著作權」觀念?
鼓勵中小學教師以身作則之外,實施不定期法律教育或隨機教學,宣導正確的著作權觀念融入課程教學,在各科教學中,應隨時培養兒童的法律觀念與知識,重視隨機教學潛在的功效,確實把握「處處教、時時教」的重要性。
配合法律教學活動所實施的宣導活動,約可分為作文、演講、漫畫、辯論、法律劇場。並且盡量利用社會資源,加強法律教育的實施,多聘請校外法律專家學者蒞校演講,增加師生對法律常識的認識。學校應提供有關法律常識的書籍,供兒童閱讀,增進兒童的法律常識。
教師教學方法應生活化、活潑化,採取多元方式進行,除了閱讀、講解外,尚可使用報告、討論、剪報、資料蒐集與整理、表演、繪畫等方式,充分提供學生從思考、討論、批判與實踐的機會,使學習過程生動富有變化。教師的教學態度也應客觀中立,對價值問題避免單一的標準判斷,說明的方式可採用「討論與澄清」的活動,另外,我們採用情境教學的方式。在案例事實中,我們模擬一個生活情境,讓學生主動的與學習情境作互動,去探索法律知識,培養學童具有批判思考的能力,以便處於多元的社會中遭遇問題時,能面對問題,解決問題。
四、教學評量方面─強調日常生活之實踐
評量首重日常行為實踐,而不只是知識的記憶而已。教學評量可隨時在教學前、教學中、教學後進行。不同歷程使用不同評量方法。包括:態度、知識、情意。評量方法包括:自我評量、同儕互評、家長評量及教師評量。教師評量方法中,紙筆測驗是最常使用卻非最適當的方式,因為它只能測驗出記憶、背誦的知識而已。應該採取討論法、觀察法、學習單、表演或辯論、檢核表法、或評定量表法等及情境測驗法等方式,來記錄學生平時的學習情形,並請家長配合,考察學生在家中的實踐情形。
附件一
授權函範例
說明:當你填完下列各欄資料,可複製和貼上於電子郵件信件內容中,再email給授權人。
親愛的 :
我是 ,現任教於。目前參與「資訊種子學校教師團隊基本培訓課程計畫」資訊科技融入教學活動的訓練課程。我想從 (網址: ),擷取
,並運用在我製作的學生網站、多媒體簡報或出版品之範例。
我將在課堂上展示這些範例,並請學生們創作類似的作品。然而,這些範例也可能在課堂外使用。例如,我可能會展示這些範例供其他教師參考與使用。「資訊種子學校教師團隊基本培訓課程計畫」是由教育部主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資訊教育學系承辦,全部訓練課程和教材資源皆為免費,受訓的教師不須支付任何的費用。
請問您是否擁有這些圖片/聲音/影片的著作權?
若有,您是否同意授權我於上述的情形中使用? 當然, 我將會註明資料來源為貴網站,並在文件中附上您想要加註的說明。感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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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函
本人同意於上述情形之著作資料使用。
姓名:
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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